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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縣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市場安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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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煙花爆竹市場安全管理,打擊非法違法銷售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455號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監總局65號令)、《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吉林市政府224號令)等法規、規章及文件要求,現將煙花爆竹市場安全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永吉縣范圍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設應按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進行布設。 二、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春節期間臨時銷售點實行銷售棚銷售。推行批發企業設點連鎖經營。 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少于100米,與體育館、客運站、火車站、賓館、公共娛樂場所、養老院等人員聚集場所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離,零售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零售經營場所之間距離不得小于50米。 四、零售經營者應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五、零售點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經營場所內嚴禁吸煙,不得有明火點。 六、零售經營者必須持有縣應急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煙花爆竹。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轉包、分包、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七、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管理,零售經營者需取得市場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八、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運輸煙花爆竹應取得公安部門簽發的運輸許可。 九、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 十、春節期間季節性零售點銷售時間為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5日。 十一、違反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又拒不執行執法部門整改指令的經營者,禁止再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相關部門對煙花爆竹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要積極予以配合。 十三、零售經營者及社會各界要共同參與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普及煙花爆竹安全常識,引導群眾自覺到合法零售點購買合格產品,并按有關規定安全燃放。 歡迎群眾舉報從事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舉報電話:12350。 特此通告。
永吉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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