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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縣居民家庭收入評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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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社會救助工作,科學測算和準確掌握我縣貧困家庭收入狀況,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方案》(吉民發〔2015〕39號)及省、市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我縣居民家庭收入評估標準。 一、居民家庭相關收入項目評估參考標準 (一)種植業。 1.大地作物(小畝):玉米種植每畝純收入不低于800元;水稻種植每畝純收入不低于800元;大豆種植每畝純收入不低于400元。(縣農業農村局、國家統計局永吉調查隊) 2.蔬菜種植(小畝):大棚蔬菜每畝純收入不低于1600元;陸地蔬菜平均每畝純收入不低于1000元。其中:果菜類每畝純收入不低于1450元。(縣農業農村局) 3.藥材種植:每畝(小畝)純收入不低于2540元。(縣農業農村局) 4.食用菌種植:木耳每千袋純收入不低于650元;蘑菇每千袋不低于660元。(縣農業農村局) 5.瓜果種植(小畝):香瓜、西瓜種植每畝純收入不低于2000元,蘋果種植每畝純收入不低于2800元。(縣農業農村局) 6.馬鈴薯種植:每畝(小畝)純收入不低于1000元。(縣農業農村局) 7.林地種植:承包林地采集松塔每年每公頃純收入不低于6950元;落葉松每年每畝(小畝)純收入不低于33元;楊樹每年每畝(小畝)純收入不低于24元。(縣林業局) 8.土地轉包收入(小畝):旱田按每畝純收入不低于600元;水田按每畝純收入不低于600元。(縣農業農村局、國家統計局永吉調查隊) 9.其他種植,按當時市場價評估。 (二)養殖業。 1.養育肥牛戶,每頭牛每年純收入不低于2000元。(縣農業農村局) 2.笨雞養殖,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純收入不低于25元。(縣農業農村局) 3.養鴨戶,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純收入不低于10元。(縣農業農村局) 4.養鵝戶,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純收入不低于30元。(縣農業農村局) 5.養羊戶,每只成本價按8.5元/斤計算。(縣農業農村局) 6.養豬戶,每頭成本價按10元/斤計算。(縣農業農村局) 7.養肉狗戶,自5條以上算起,每條每年純收入不低于190元。(縣農業農村局) 8.養蜂戶,自10箱以上算起,每箱每年純收入(不包括賣蜂收入)西蜂不低于850元、中蜂不低于690元。(縣農業農村局) 9.普通淡水養魚(小畝)。池塘精養,投喂人工飼料:主養鯉、草成魚,搭配花、白鰱,每年每畝純收入不低于1560元;主養鯉成魚,搭配花、白鰱,每年每畝純收入不低于1450元;主養草成魚,搭配花、白鰱,每年每畝純收入不低于1760元;池塘主養鯉魚苗種,搭配養殖花白鰱苗種,每年每畝純收入不低于2033元;池塘主養草魚苗種,搭配養殖花白鰱苗種,每年每畝純收入不低于4307元。池塘散養,不投喂:主養白花鰱成魚,搭配鯉、草成魚,每年每畝純收入不低于490元。(縣農業農村局) 10.其他特種養殖,按當時市場價評估。 (三)個體勞務。 1.看護收入。護理病人收入不低于2400元/月/人;護理老人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看護兒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家政服務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縣人社局) 3.收廢品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縣人社局) 4.下水疏通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縣人社局) 5.鐘點工收入不低于56元/天/人,14元/小時/人。(縣人社局) 6.更夫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 。(縣人社局) 7.足療工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縣人社局) 8.搓澡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縣人社局) 9.按摩工收入不低于2300元/月/人。(縣人社局) 10.飯店服務員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11.中巴客運汽車駕駛員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人。(縣交通局) 12.貨運汽車駕駛員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縣交通局) 13.大客汽車駕駛員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縣交通局) 14.飯店廚師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縣人社局) 15.修鞋工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縣人社局) 16.建筑工地木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17.建筑工地瓦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18.建筑工地架子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19.建筑工地鋼筋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0.建筑工地刮大白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1.建筑工地小工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2.服裝廠(店)縫紉工收入不低于 18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3.娛樂休閑場所服務員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4.美容、美發師收入不低于29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5.從事零售行業人員收入不低于19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5.人力三輪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縣人社局) 26.鄉鎮機動(電動)三輪車貨運、客運人員收入不低于1900元/月/人。(縣交通局) 27. 城區機動(電動)三輪車貨運、客運人員收入不低于2600元/月/人。(縣交通局) 28.年滿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不參加工作且不能出具無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的人員收入,按不低于本縣當前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個體經營。 1.承包林地養林蛙,每年每公頃純收入不低于310元。(縣林業局) 2.水庫承包散養成魚每年每畝(667平方米)純收入不低于200元。(縣農業農村局) 3.村內開商店,面對50戶以內居民,每月純收入不低于586元;村內開商店,面對50戶以上居民,每月純收入不低于790元。(縣市場監管局) 4.城區個體經營、有固定經營場所每月純收入不低于450元/月/人/10㎡門市(超出部分按比例測算)。(縣市場監管局) 5.鄉鎮個體經營、有固定經營場所每月純收入不低于350元/月/人/10㎡門市(超出部分按比例測算)。(縣市場監管局) 6.流動商販純收入不低于950元/月/人計算。(縣市場監管局) 7.租賃柜臺純收入不低于400元/月/攤位計算,區分不同經營場所。(縣市場監管局) 8.承包汽運出租公司出租車純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輛;個人轉包出租車純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輛。(縣交通局) 9.工程車輛純收入不低于10000元/月/輛。(縣交通局) 10.運營大型客車純收入不低于4500元/月/輛。(縣交通局) 11.運營小型客車純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輛。(縣交通局) 二、本次發布的居民家庭收入評估標準為最低標準,如能認定的實際收入高于本評估參考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其他應當能認定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本評估標準只適用于2022年。以后年度居民家庭相關收入項目評估參考標準將隨著我縣物價、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務工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動進行適時調整。 五、本評估標準只適用于我縣困難家庭經濟收入評估。 六、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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